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 2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 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业1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府发〔2020〕7 号)文件要求,推动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帮助区内企业(项目)提升融资能力,制定 本申报指引。
本申报指引贯彻落实省市政策措施的条款,以省市发布的实施细则、申报指引为准;未发布实施细则、申报指引的,以区级对应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一章 支持项目及标准
一、融资担保费率补贴
(一)支持对象
区内融资担保公司。
(二)申报条件
1、在青白江区注册、纳税并纳入青白江区统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
2、担保机构须无违法违规记录,最近一年度合规经营检查结果为合格;
3、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以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三)支持标准
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内为区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 2%的,按照不高于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 2%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含省市补贴部分)。
(四)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
1、《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 1);
2、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复印件;
3、担保合同复印件;
4、被担保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转账汇款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
6、材料提供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5)。
(五)申报部门
区经科信局产业发展科咨询电话:83306823
二、企业贷款贴息补贴
工业类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在青白江区注册、纳税并纳入青白江区统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企业近两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
2、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且2019 年产值在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企业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3、在驻区银行新贷、展期、续贷或存续的期限一年(含)以上的 融资借款,且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青白江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前,实际支付利息在 10 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原因获得驻区银行新贷、展期、续贷的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且无新贷、展期、续贷的企业,对其已存续的驻区银行发放的贷款,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 3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青白江区中小企业(工业类)贷款贴息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2)
3、菅业执照或税收解缴回执单、完税凭证复印件。
4、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贷、展期、续贷或存续的期限一年
5、(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和按时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借据、银行盖章的用款说明(疫情防控期间的用款金额及用款时间明细)、利息支付对账单或利息支付凭证)。
6、材料提供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5)。
(四)申报部门
区经科信局产业发展科咨询电话:83306823
服务业类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在青白江区注册、纳税并纳入青白江区统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近两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 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 环境污染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
2、申报企业须为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业企业(个体), 疫情期间市级、区级重点保供企业。
(二)支持标准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原因获得驻区银行新贷、展期、续贷的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且无新贷、展期、续贷的企业,对其已存续的驻区银行发放的贷款,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 3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中小企业(服务业类)贷款贴息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3);
2、菅业执照或税收解缴回执单、完税凭证复印件;
3、资金申请报告;
4、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贷、展期、续贷或存续的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和按时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借据、银行盖章的用款说明(疫情防控期间的用款金额及用款时间明细)、利息支付对账单或利息支付凭证);
5、材料提供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5)。
(四)申报部门
区商务局服务业发展科咨询电话:83691833
三、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补助(对应政策措施第七条第三项)
(一)支持对象
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青白江区注册、纳税并纳入青白江区统计的金融机构;
2、申请金融机构须无违法违规记录;
3、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的规定执行;
4、申请补贴的贷款项目需满足贷款业务开展合规要求;
5、申请补贴的贷款损失项目为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首次实质续贷(展期)项目,贷款企业(含其实际控制人) 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6、纳入市级补助范围。
(三)支持标准
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内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 20%、单家机构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损失分担。
(四)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青白江区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 4)。
4、贷款企业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项目合规调查资料,贷款企业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其他续贷相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银保监部门提供的认定证明文件,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复印件(如有)。
5、材料提供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5)。
6、其他材料。
(五)申报部门
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咨询电话:83302758
四、企业信用修复支持
(一)支持对象
区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在青白江区注册登记且持续经营,因经营地址失联或未报年 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 社)。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修复申请实施现场或网上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解除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为信誉良好的企业在上市、贷款、融资等经济活动中开具征信证明,为企业提供信用支撑。
(四)申报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并加盖企业鲜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鲜章;
3、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书》注明委托事由和权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鲜章;
4、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5、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6、提供《企业公示信息核查承诺书》,加盖企业鲜章;
7、企业补报年度报告书(打印件或网页截图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8、对应年度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鲜章;
9、实缴注册资本的,提供相关凭据或审计报告,加盖企业鲜章;
10、提供近半年纳税申报证明。
注:企业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 1-6 项材料;企业因“未报年报信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 1-10 项材料。
(五)申报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征信科咨询电话:83605160
第二章 申报要求
补贴期限为疫情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青白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撤销之日止。
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叁份,每份资料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申报资料时,请一并提供受款单位信息。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在申报审核过程中有恶意隐瞒重大行政违法事项和责
任事故,以及编造虚假项目票据及其他佐证资料套取资金的企 业,除追缴资金外,不良记录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连续 5 年不再受理其产业资金申报。
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对企业人员管理情况存在瞒报、谎报、漏报、漏管等行为的,不予享受。
第三章 其他事项
本申报指引从青白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撤销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之内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实施期间,同时符合青白江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本申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青白江区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业 1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府发〔2020〕7 号)一致。